23 吳先生為了換房子,先將現居住之自用住宅出售,獲房屋交易所得三十萬元並列入當..-阿摩線上測驗
1F try0806449 國一下 (2020/12/26)
1.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所繳納之稅額」,在「期限內」「重購」「自助」「房屋、土地」,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有關「期限」有一些討論(之所以是該年數的理由部分的討論,純為了記憶,不代表真實): (1)有「二年」期限: A.起算日:自「購買(第一個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自住」「房屋、土地」時開始起算。 PS:「沒有」「次日」,大概是因為這個「權利」對政府來說是個「麻煩」,所以才少給一天,早點開始算,早點結束,對那些對自己權利沒有積極度的民眾來說,很容易超過期限 (差一天差很多) B.為什麼是「二年」:(承上個PS)大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