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66-7 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股東可扣抵稅額。但獨資合夥不在此限。
所以要排除分配給公益財團的部分。
(注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自中華民國實施「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後,
已消失在中華民國「目前」的所得稅制中。
28 某公司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四百萬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