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阿摩線上測驗
1F yvonne620717 高三上 (2014/11/21)
第45條之4(個人競選經費之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