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條 (刪除) 條文 (刪除) 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及第七條之五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舊制:聲請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 第178條→已刪除「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行新制:由終審法院指定法院組織法 第7-3條第1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組織法 第7-4條第1項前段「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已刪除】6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應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