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看到"均",就可以準備選了...通常太過武斷的敘述,不會是法條之規定。而且用自己的生活經驗實證也可回想,應該並非全部公函都有簽收掛號的印象。
僅供考試技巧參考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B)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均應為掛號郵遞方式為之,以求慎重,保障人民權益 (C)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D)對於在監所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03 年 - 103年鐵路特考員級-事務管理、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6671
答案:B
(A)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B)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B)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C)
第 78 條(公示送達之理由)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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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A)15 日 (B) 20日 (C) 30日 (D) 90日
107 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土地行政大意#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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