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程序法 第140條 第2項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B)(D)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依法不得締約→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未依法甄...
(A)行政程序法 第140條 第2項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B)(D)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依法不得締約→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未依法甄選、公告→無效)(C)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故本題答案為C,是「無效」而非效力未定。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6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