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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大雄因法官計算錯誤,以致於在監獄裡多服 2 年刑期,出獄後他該如何爭取自己權益?
(A)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法務部國家賠償
(B)依據刑事補償法向政府提出國家補償
(C)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被害補償
(D)依據冤獄賠償法向法院提起社會補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楊凱翔 國二下 (2014/11/11)
合法--補償   違法--賠償被抓去關是因為法院宣判,但法官是依據法律宣判,若要說冤獄是賠償的話就代表是法官違法法官一定覺得很圈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7F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 研一上 (2021/09/09)

形式補償法,國家補償

1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16)

(0960614 全文修正)

冤獄賠償法

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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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16)

● 釋字第670號

 

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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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大雄因法官計算錯誤,以致於在監獄裡多服 2 年刑期,出獄後他該如何爭取自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