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邏輯也可運用在涉及金融保險或外匯相關法條,最低會有9000元,最高會有50萬到250萬的罰鍰(規避檢查或提供不實資料導致影響監督檢查單位--通常是金管會相關程序)
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15 若民眾欲占領交通設施表達訴求,得依「鐵路法」、「大眾捷運法」、「民用航空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