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為聽審請求權保障之內容? (A)法院不得將其疏失轉嫁由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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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08/05)
聽審請求權之規定 ⒈職權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使其得參與訴訟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判決效力之擴張」係以被擴張之第三人受有聽審請求權之保障為前提(第 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亦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
求救濟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
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⒊訴訟繫屬之通知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該受讓之第三人或不知有訴訟繫屬情形,為
避免其遭受不利益,應有使其知悉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