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失物之拾得者,原則上應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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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rong Hsu 小三上 (2014/10/17)
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看完整詳解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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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nic 大四上 (2020/11/12)
B)有受領權人受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物財產上價值 30%之報酬;但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則無法請求報酬-10%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13F 海芋 大二下 (2023/12/22)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遺失物之拾得者,原則上應從速通知遺失者或所有人 民法§803I: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B) 有受領權人受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物財產上價值 30%之報酬;但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則無法請求報酬 民法§805II: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 遺失物(非小額拾得物)自通知或最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