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二、停車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第14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二、停車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第14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31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得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三、法務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函釋意旨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並利用該停車場之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4號裁定:繳費通知單僅係對使用路邊公有收費停車場者為通知提醒繳費之事實通知,對原告尚不發生具體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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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物的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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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權力委託關係,通知單應為觀念通知
22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A)行政機關指定建築物為古蹟 (B)中華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