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本文 58條2項 & 63條有點搞混了......
行政院提出,立法院議決是否通過
憲法
第 58 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10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應經何機關議決通過? (A)考試院(B)監察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