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 第 10 條 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A) 協助救災之義消➜行政助手(B) 檢驗汽車核發行照之私人汽車修配廠人員➜委託公務員(如果是民間拖吊業者➜行政助手)(C) 飛航中之航空機機長➜授權公務員(依法令「民航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D) 航行中之船舶船長➜授權公務員(依法令「海事法/船員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項規定之公務員? (A)協助救災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