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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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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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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6/07)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8F
小袋 國二上 (2019/04/04)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d)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期徒刑逾六月確定(a)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9F
20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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