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1999年4月23日起增訂的法律條文,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1]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刑法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40. 以下何者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因雙方和解而由告訴人撤回後結案: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