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機關會計部門開立記帳憑證,誤植金額,導致出納部門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錯誤,使公..-阿摩線上測驗
1F 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 高二上 (2014/08/26)
第 67 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 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 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