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所為再審查案件之決定,如仍..-阿摩線上測驗
1F Evan Huang 國三下 (2016/01/11)
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
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
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
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
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