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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業務之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
哪些原則:A 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B 保險人應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
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
資產價值 C 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相符 D 專設
帳簿資產之運用,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A)AB
(B)AC
(C)ABC
(D)ABD。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