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A)30
(B)40
(C)5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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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20), C(91), D(25), E(0) #1513796
統計: A(754), B(20), C(91), D(25), E(0) #1513796
詳解 (共 2 筆)
#3387487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兩條與30人相關: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另外勞基法70條規定僱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必須訂工作規則。
出處: 摩友小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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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688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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