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原住民保留地時,在程序上有何特別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10/03):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4 條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 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 、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 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 或團體開發或興辦。 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 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 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 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 二、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 籍套繪圖。 三、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 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 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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