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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1.下列何者為我國信託業法之附屬業務?
(A)金錢信託業務
(B)動產信託業務
(C)辦理保管業務
(D)租賃權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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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 國一下 (2020/08/14)
附屬業務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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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小福蛋 國一下 (2020/03/17)

l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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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u 高一上 (2021/09/29)

信託業法 第17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C)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61.下列何者為我國信託業法之附屬業務? (A)金錢信託業務 (B)動產信託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