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原則上如何裁處?
(A)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B)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C)將所有罰鍰額加總裁處
(D)均不予裁處罰鍰,一律改採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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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59), C(12), D(2), E(0) #2036754

詳解 (共 1 筆)

#5279925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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