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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2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令遵循人員、法務人員(一)(二):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89798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2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令遵循人員、法務人員(一)(二):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89798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61.強制執行法中有關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管收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B)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 3 個月
(C)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 應買之表示
(D)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 3 個月 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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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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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24 條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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