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銀行法有關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證契約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B)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C)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D)除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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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4), C(11), D(613), E(0) #3228674
統計: A(19), B(44), C(11), D(613), E(0) #3228674
詳解 (共 4 筆)
#6320432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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