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
(A)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C)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D)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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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7), C(3), D(5), E(0) #3194423

詳解 (共 1 筆)

#6891681

這個規定是依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或類似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等計費辦法)的內容。

  • 獎勵性報酬(Incentive Fee)主要用於鼓勵廠商在履約過程中降低服務費用(節省成本)或提高實際績效(品質或功能超越合約要求)。

  • 關於「服務費用降低者」的報酬規定: 根據相關法規,當服務費用降低時,機關給付廠商的獎勵性報酬,原則上是以所減省的契約價金(即成本節省額)的一定比率計算,並且規定該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關於「實際績效提高者」的報酬規定: 如果是實際績效提高,獎勵性報酬則是依契約所載明的計算方式給付,而不是以所減省的契約價金比率計算。

因此,選項 (A) **「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是正確的法規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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