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 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下列何種商品或服務,不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投資..-阿摩線上測驗
1F lyrerossetti (2019/04/16)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932 公告: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第 2 項之一定額度。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 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下列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