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
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
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http://www.bas-association.org.tw/catalog/arts/010110018.pdf
50.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