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負擔,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分述如下:
1. 受僱於一定雇主之本國籍勞工(即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2.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就業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全額負擔;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21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育嬰假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