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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 甲、乙、丙、丁四人均係第 2 次申請改名,何人不應許可?
(A)甲 42 歲 3 年前以名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B)乙 22 歲 5 年前以名字不雅改名現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
(C)丙 19 歲 6 年前以名字不雅改名現又以同理由申請改名
(D)丁 30 歲 3 天前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現以名字不雅改名
(E)一律給分
姓名條例
-
103 年 - 103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690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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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3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siboncha
高三下 (2015/06/21)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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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iBei Lin
大一上 (2015/08/16)
選未成年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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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黎明曙光
國一下 (2016/06/08)
姓名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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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韌性淡定勇氣
高三下 (2018/10/03)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成年後,才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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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 甲、乙、丙、丁四人均係第 2 次申請改名,何人不應許可?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