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特殊教育法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補充】《特殊教育法》共有7個與家長參與有關:
特諮會-家長代表(§5)
鑑輔會-家長代表(§6)
特推會-高中以下應有身心障礙家長代表(§15)
IEP會議-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31)
ISP會議-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35)
IGP會議-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42)
家長會-身障生家長常務委員或委員(§52)
(課發會-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十二年國教總綱》)
29.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家長參與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家長會的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