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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選定當事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
(B)選定人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被選定人
(C)選定人授與訴訟實施權於被選定人
(D)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訴之撤回與訴訟和解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其他選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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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an Hom Lin 國三上 (2016/06/06)
整理一下(A)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 => 必須共同 (B)選定人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被選定人 =>都是共同,沒有所謂的讓與(C.....看完整詳解
5F
貼貼樂 ( ̄︶ ̄)↗ 大一下 (2017/02/14)

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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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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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25)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以文書證之。
第 43 條
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7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選定當事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選定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