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刑事簡式審判之說明,何者錯誤? (A)被告自白犯罪未必進行簡式..-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2F Auko Re 大二下 (2022/03/12)
「簡式審判」是指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即可,證據的調查也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得被告免於訟累。 |
23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2/08/02)
(A、C)第 273-1 條 簡式審判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不適用傳聞法則(可用傳聞證據) (D)第 4...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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