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總預算案-三個月前
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二個月前
憲法 第59條(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預算法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17 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