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n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n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n 起傷害或死亡。 n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n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n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 n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182.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