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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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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簽發付款人為乙銀行,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未載受款人支票一紙予丙,並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 轉讓」,其後丙將該支票交付予丁,丁於發票日向乙請求付款遭拒,丁欲向甲行使票據權利,請問 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拒絕付款,因該支票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B)甲得拒絕付款,因丙並未背書,致丁未取得票據權利
(C)丁得行使其票據權利
(D)「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但不生民法上之效力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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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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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8)
第30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檢舉
2F
久釀
小一下 (2015/06/03)
票據法30條2項「
記名匯票
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
本題係「未載受款人」之無記名票據,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條,因非票據法所規定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故甲對執票人丁仍負票據上之責任。
檢舉
3F
かちゅうけん
高一下 (2023/07/18)
僅記名票據可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無記名票據經記載者僅生民法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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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簽發付款人為乙銀行,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未載受款人支票一紙予丙,並於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