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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甲在臺北市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並在臺北市付款,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 發票日後 7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丁對於甲、乙及丙喪失追索權
(B)丁對於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權
(C)丁對於甲仍可請求,但如使發票人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D)丁對於甲、乙、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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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分俱樂部 幼兒園下 (2018/07/24)
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是第1款情形,支票提示期間為7日132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1 甲在臺北市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並在臺北市付款,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