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 國二上 (2014/11/05)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61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內容已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為上述條文內容,其它BCD選項請參考不動產估價師全聯會第四號公報: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六十一條及七十七條研訂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1、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本會規定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其費率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