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30 義務人經管收後,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A)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