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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 之◊以贈與爲登記原因,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多 久期間內爲之?
(A) —個月
(B) 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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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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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s8077 大四上 (2017/05/03)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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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8)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32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