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Ⅰ地價稅依本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2期徵收者,上期以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下期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Ⅱ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30甲將土地出售予乙,並於97年8月1日移轉登記完畢。乙又將土地設定典權予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