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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8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爲建造執照 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何人申報納稅?
(A)典權人
(B)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C)贈與人
(D)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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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5/05)

契稅條例 第 12 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申報納稅。

38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爲建造執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