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
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24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幾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