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跟契稅一樣,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
逾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怠報金者,移送強制執行。
30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曰期內繳清房屋稅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