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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卻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若有正當理由, 依法得申請展延,其展延次數及期限爲何?
(A) 展延1次,期限以三個月爲限
(B) 展延2次,期限以每次三個月爲限
(C) 展延1次,期限以六個月爲限
(D) 展延2次,期限以每次六個月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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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10/20)

不動產經紀業 第 7 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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