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違者應如何處分? (A..-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5/26)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7 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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