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之拆除,應經下列何者程序始得爲之?(A)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