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幾日內送達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