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師(二)級醫事人員已達師(一)級最低俸級,並具備下列各款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之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具下列學歷及經歷之一者:(一)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之研究所博士學位,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七年以上者。(二)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碩士學位,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九年以上者。(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系組畢業,並曾實際從...
出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師(二)級醫事人員已達師(一)級最低俸級,並具備下列各款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具有各該類別醫事職務之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具下列學歷及經歷之一者:(一)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之研究所博士學位,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七年以上者。(二)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碩士學位,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九年以上者。(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系組畢業,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十一年以上者。(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關醫事科畢業,並曾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十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專業訓練之一者:(一)接受國內醫學院校、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及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累計時數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二)在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醫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醫事研究所修習醫事專業課程訓練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結業,或修習相當於碩、博士專業研究課程十學分以上。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各該類別臨床、教學、研究工作十二年,並符合前項各款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取得初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之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25.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具有職能治療學相關碩士學位,已達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