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幾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其餘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A)3層
(B)4層
(C)5層
(D)1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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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6), C(795), D(38), E(0) #314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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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1461
題目解析 題目提到的內容涉及建築師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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