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下列何種建築物之部分變更,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A)停車空間之機車位..-阿摩線上測驗
2F 回回 高三下 (2021/11/12)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查看完整內容 |